工業區內土地或房屋,如因遺漏徵收或調整開發範圍而補辦徵收時,由原辦理配售機關按被徵收所有權人持有之權利價值,就工業區內尚未配售之社區用地,依前條規定辦理配售。
根據該法規第8條,如果工業區內的土地或房屋因遺漏徵收或調整開發範圍需要補辦徵收,原本負責辦理配售的機關應根據被徵收所有權人所持有的權利價值,進行尚未配售的社區用地的配售。這表示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可根據其持有的權利價值,有權優先以配售的方式取得工業區內尚未配售的社區用地。 一個與此相關的範例是,如果在工業區內進行徵收,而有一部分土地被遺漏沒有進行徵收或因為開發範圍的調整而需要重新徵收,原本負責配售的機關可以根據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持有的權利價值,優先將這些尚未配售的土地以配售的方式提供給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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