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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社區用地配售及出售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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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所有權人,其配售面積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被徵收所有權人得申請配售社區用地之面積,應按其權利價值總和除以社區用地開發成本單價計算。 二、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配售社區用地面積未達最小建築單位面積時,得受配最小建築單位面積。 三、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無房屋被徵收者,配售社區用地面積未達最小建築單位面積時,應與其他被徵收所有權人合併申請配售。 四、房屋或土地為數人共有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由其共有人共同受配社區用地。 五、配售賸餘面積,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者,得由毗連土地之受配人一併承購。 六、可供配售社區用地面積不足配售時,被徵收所有權人得申請配售之面積應依比例酌予縮減,但不得影響依第二款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得配售之最小建築單位面積。 前項配售面積之計算公式如附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社區用地配售及出售辦法第7條,被徵收所有權人的配售面積需按以下原則進行辦理: 一、被徵收所有權人可申請配售社區用地的面積,應根據其權利價值總和除以社區用地開發成本單價來計算。 二、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若配售社區用地面積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則可受配最小建築單位面積。 三、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若無被徵收房屋的情況下,若配售社區用地面積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則應與其他被徵收所有權人合併申請配售。 四、若房屋或土地為共有的情況下,除非當事人有另外約定,應由共有人共同受配社區用地。 五、若配售賸餘面積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則可由毗連土地的受配人一併承購。 六、若可供配售的社區用地面積不足時,被徵收所有權人可申請的配售面積應按比例縮減,但不得影響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可配售的最小建築單位面積。 以上為配售面積的計算公式,相關詳細內容可參考附件。

  • 徵收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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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社區用地配售及出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社區用地配售及出售辦法第 7 條規定:「被徵收所有權人,其配售面積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被徵收所有權人得申請配售社區用地之面積,應按其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社區用地配售及出售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