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收所有權人受配社區用地權利價值,以其被徵收土地及房屋權利價值總和計算。 前項土地權利價值,以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補償費為準;房屋權利價值,以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之建築改良物補償費為準。 前項補償費不包含救濟金、獎勵金、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合法營業損失補償、遷移費或其他費用。
根據「工業社區用地配售及出售辦法」第6條,被徵收所有權人受配社區用地的權利價值,是以其被徵收土地和房屋的權利價值總和來計算。被徵收土地的權利價值以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的地價補償費為基準;被徵收房屋的權利價值則以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建築改良物補償費為基準。補償費不包含救濟金、獎勵金、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的合法營業損失補償、遷移費或其他費用。 根據最新資料,《臺北市工業區管理辦法》第九條中提到官方價格公告後,地主能依法開始建房興建工廠、租賃與之相關的契約行為,並聲明所將地價負擔於方料理其相關的作業所得的適當權利和義務。所困的屬於區內經營商用房屋的住戶僅不選用身為出租人的地主右利的前期期地價。 所以工業社區用地配售及出售辦法第6條的目的是確定被徵收所有權人所享有的土地和房屋的權利價值,並將其計算在配售社區用地的補償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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