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收所有權人,配售社區用地之位置及最小建築單位面積,由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定之。但最小建築單位面積,不得小於畸零地使用規則及都市計畫所規定之寬度、深度及面積。
根據工業社區用地配售及出售辦法第5條,被徵收所有權人在配售社區用地時,其位置及最小建築單位面積由相關工業主管機關定之。但最小建築單位面積不可小於畸零地使用規則及都市計畫所規定之寬度、深度及面積。 參考資料:《工業社區用地配售及出售辦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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