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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20 條

處理廢棄之公共危險物品,除應符合環境保護法規外,並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燒毀時,應在安全處所以安全方法為之,進行中並派人監視。 二、埋棄應依危險物品之性質,在安全處所為之。 三、廢棄之公共危險物品,在未處理前,應存放於安全設備中,勿使其流失,並不得任意投入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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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第20條,該條規定了處理廢棄公共危險物品的要求,包括燒毀、埋棄和存放等方式。具體要求如下: 一、燒毀時應在安全處所以安全方法進行,並派人監視。這意味著在燒毀公共危險物品時,必須選擇適當的地點進行,並採取安全的處理方法,同時需要派人監視以確保安全。 二、埋棄時應根據危險物品的性質,在安全處所進行。這表示在埋棄公共危險物品時,必須根據物品的性質選擇適當的場所進行埋藏,並確保埋藏地點的安全。 三、廢棄的公共危險物品在未處理前,應存放於安全設備中,並禁止隨意投入水中。這意味著在尚未進行處理之前,廢棄的公共危險物品必須存放在安全設備中,以防止其流失或對環境帶來危害。此外,禁止將廢棄物隨意投入水中,以防止對水環境造成污染。 根據以上解釋,我們可以參考的相關資料包括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第20條本身,以及環境保護相關法規。具體來說,我們可以參考環境保護法和廢棄物管理相關法規,這些法規將有關公共危險物品的處理和管理納入考慮,以確保環境的保護和公眾的安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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