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共危險物品之容器,應合於國家標準,未定國家標準者,適用有關機關所定或國際通用之規格。 前項容器外部應標明危險物品之中、英文名稱、化學成分及安全注意事項。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1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