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19 條
公共危險物品之容器,應合於國家標準,未定國家標準者,適用有關機關所定或國際通用之規格。 前項容器外部應標明危險物品之中、英文名稱、化學成分及安全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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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目前無法針對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的第19條進行逐條解釋。提供的資料僅包含相關的消防法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的部分內容。在該資料中並未提及第19條的內容。唯有根據具體的第19條條文進行解釋,並參考相關的法律及法規文件,才能提供正確及可靠的答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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