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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共危險物品之容器,應合於國家標準,未定國家標準者,適用有關機關所定或國際通用之規格。 前項容器外部應標明危險物品之中、英文名稱、化學成分及安全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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