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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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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油庫及漁船加油站之安全管理,應依本章規定辦理。 有關前項場所之壓力容器之檢驗、廢棄物之處理,準用第二章相關條文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第22條,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油庫及漁船加油站應依該辦法之規定進行安全管理。此外,關於這些場所中的壓力容器檢驗和廢棄物處理,應適用該辦法第二章的相關條文規定。 參考資料: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第23條之2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規程 - 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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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油庫及漁船加油站之安全管理,應依本章規定辦理。 有關前項場所之壓力容器之檢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