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用辭定義如左: 一、高壓設備:係指在常用溫度下,其內部具有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壓力之液化石油氣裝置或設備。 二、用火設備:加氣站內足以產生或發生明火之設施。
根據"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第23條的定義,高壓設備是指在常用溫度下,其內部具有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壓力的液化石油氣裝置或設備。而用火設備則是指加氣站內足以產生或發生明火的設施。 依據我所查閱的參考資料,這些定義與消防法及相關法規中的用語一致。例如,台灣消防法中對於高壓氣體的定義也是指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二公斤的氣體。此外,關於用火設備的定義,根據參考資料,這是指具有明火危險的設施,可能是指用於點火或燒煮等操作的設備。 基於以上資訊,根據"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第23條的定義,該條款規定了高壓設備和用火設備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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