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營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油庫及漁船加油站者,應訂定設備自動檢查計劃、安全工作守則及意外事故應變計劃等,並確實遵照施行。 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油庫及漁船加油站作業人員應接受消防訓練及應變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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