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25 條
汽車加油站應明顯標示「熄火加油」及「嚴禁煙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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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第十五條所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合設置標準,或儲存、處理及搬運未符合安全管理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消防法第十五條規定,行為時應符合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而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汽車加油站應明顯標示「熄火加油」及「嚴禁煙火」。 參考資料: - 消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35 -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40082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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