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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氣站之站屋、庫房等建築物應與加氣雨棚分開建造,採用防火建築,其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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