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31 條
加氣站之站屋、庫房等建築物應與加氣雨棚分開建造,採用防火建築,其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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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第31條,加氣站之站屋、庫房等建築物應與加氣雨棚分開建造,並應採用防火建築,其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高。這意味著加氣站的建築物和加氣雨棚需要分開建造,並且必須使用防火建築,而且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兩層樓高。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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