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32 條
加氣站應於地界周圍內,以鋼筋水泥混凝土構築高度在二公尺以上厚度二十五公分以上之防護牆,其轉角處並以長度、寬度各為三十五公分以上之加強柱連接。但出入口臨接道路面,不在此限。 加油站與加氣站毗鄰設置時,其總地界應比照前項規定設置防護牆。但相鄰地界得不設置防護牆。 前項加油站之儲油槽、加油泵島、油罐車卸油位置與加氣站之儲氣槽、加氣泵島、氣槽車卸氣位置兩者間,應保持十公尺公上之安全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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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第 32 條,加氣站在其地界周圍內應設置高度在二公尺以上、厚度二十五公分以上的鋼筋水泥混凝土防護牆,轉角處還應連接三十五公分以上的加強柱。然而,如果加氣站的出入口與道路面相鄰,則無需設置該防護牆。 加油站與加氣站相鄰設置時,其總地界應按照前述的規定設置防護牆。但如果相鄰地界已經設置了防護牆,則可以不需要再次設置。 另外,根據上述法規,在加油站的儲油槽、加油泵島、油罐車卸油位置與加氣站的儲氣槽、加氣泵島、氣槽車卸氣位置之間,應該保持十公尺以上的安全距離。 其中的參考資料為「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32 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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