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氣站應於地界周圍內,以鋼筋水泥混凝土構築高度在二公尺以上厚度二十五公分以上之防護牆,其轉角處並以長度、寬度各為三十五公分以上之加強柱連接。但出入口臨接道路面,不在此限。 加油站與加氣站毗鄰設置時,其總地界應比照前項規定設置防護牆。但相鄰地界得不設置防護牆。 前項加油站之儲油槽、加油泵島、油罐車卸油位置與加氣站之儲氣槽、加氣泵島、氣槽車卸氣位置兩者間,應保持十公尺公上之安全距離。
加氣站應於地界周圍內,以鋼筋水泥混凝土構築高度在二公尺以上厚度二十五公分以上之防護牆,其轉角處並以長度、寬度各為三十五公分以上之加強柱連接。但出入口臨接道路面,不在此限。 加油站與加氣站毗鄰設置時,其總地界應比照前項規定設置防護牆。但相鄰地界得不設置防護牆。 前項加油站之儲油槽、加油泵島、油罐車卸油位置與加氣站之儲氣槽、加氣泵島、氣槽車卸氣位置兩者間,應保持十公尺公上之安全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