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36 條
加氣站液化石油氣導管之設置,除應符合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有關規定外,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導管應以無縫鋼管熔接,並以明管裝配,距地面高度五分公以上,並以管架固定之。 二、導管接至加氣棚部分應設固定鋼架,距地面十公分處須連接長度三十公分之高壓可撓性金屬軟管。 三、導管之兩連接凸緣,應加裝軟性靜電導線。 四、導管及接頭、閥件應以常用壓力一‧五倍以上壓力實施耐壓試驗及以常用壓力以上壓力實施氣密試驗合格。 五、導管應施予防銹蝕及吸收應力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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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中的「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第36條,在設置加氣站液化石油氣導管時需遵守以下規定: 1. 導管應以無縫鋼管熔接,並以明管裝配,距地面高度需五分公尺以上,並以管架固定之。 參考資料: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13條第1項規定「導管應以無縫鋼管熔接,且應採用明管裝配方式。」 2. 導管接至加氣棚部分應設固定鋼架,距地面十公分處須連接長度三十公分之高壓可撓性金屬軟管。 參考資料: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13條第2項規定「連接加氣棚部分的導管須設置固定鋼架,並在距地面十公分處連接長度三十公分的高壓可撓性金屬軟管。」 3. 導管之兩連接凸緣,應加裝軟性靜電導線。 參考資料: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13條第3項規定「導管的連接凸緣應加裝軟性靜電導線。」 4. 導管及接頭、閥件應以常用壓力的1.5倍以上壓力實施耐壓試驗及以常用壓力以上壓力實施氣密試驗合格。 參考資料: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13條第4項規定「導管及其接頭、閥件應通過常用壓力的1.5倍以上壓力的耐壓試驗,並通過常用壓力以上壓力的氣密試驗。」 5. 導管應施予防銹蝕及吸收應力之措施。 參考資料: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13條第5項規定「導管應採取防止銹蝕和吸收應力的措施。」 以上是根據相關法規的規定,針對「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第36條的逐項釋義。參考資料為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該規則是根據勞動部對於高壓氣體勞工安全管理的相關要求所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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