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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氣站液化石油氣導管之設置,除應符合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有關規定外,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導管應以無縫鋼管熔接,並以明管裝配,距地面高度五分公以上,並以管架固定之。 二、導管接至加氣棚部分應設固定鋼架,距地面十公分處須連接長度三十公分之高壓可撓性金屬軟管。 三、導管之兩連接凸,應加裝軟性靜電導線。 四、導管及接頭、閥件應以常用壓力一‧五倍以上壓力實施耐壓試驗及以常用壓力以上壓力實施氣密試驗合格。 五、導管應施予防銹蝕及吸收應力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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