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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35 條

加氣站設施之安全距離,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地下儲氣槽外與相關設備間之安全距離如左: ┌────────┬─────────┐ │ 設施類別 │距 離│ ├────────┼─────────┤ │高 壓 設 備 │五公尺以上 │ ├────────┼─────────┤ │氧 氣 設 備 │十公尺以上 │ ├────────┼─────────┤ │用 火 設 備 │八公尺以上 │ ├────────┼─────────┤ │ │一公尺以上或外徑和│ │併 排 儲 槽 │之四分之一以上,從│ │ │其大者。 │ ├────────┼─────────┤ │消 防 泵 房 │十五公尺以上 │ ├────────┼─────────┤ │緊急庶斷操作室 │五公尺以上 │ ├────────┼─────────┤ │ 防 護 牆 │八公尺以上 │ └────────┴─────────┘ 二、地下儲氣槽外緣與地下線之距離應達到國家標準總號一二八六三液化石油氣一般規章規定儲存設備至第一種保護物之距離,但臨接道路側得減除該臨接道路之寬度。 三、加氣機與地界線及營業室之距離應在八公尺以上,其底座並應固定於泵島上及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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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第35條規定加氣站設施之安全距離如下: 1. 地下儲氣槽外緣與相關設備間之安全距離: - 高壓設備:距離應為五公尺以上。 - 氧氣設備:距離應為十公尺以上。 - 用火設備:距離應為八公尺以上。 - 併排儲槽:距離應為一公尺以上或外徑和其四分之一以上,以較大者為準。 - 消防泵房:距離應為十五公尺以上。 - 緊急斷電操作室:距離應為五公尺以上。 - 防護牆:距離應為八公尺以上。 2. 地下儲氣槽外緣與地下線之距離應達到國家標準總號一二八六三液化石油氣一般規章規定的儲存設備至第一種保護物之距離,但臨接道路側得減除該臨接道路之寬度。 3. 加氣機與地界線及營業室之距離應為八公尺以上,並且其底座應固定於泵島上及接地。 以上資訊根據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第35條及國家相關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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