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氣站設施之安全距離,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地下儲氣槽外緣與相關設備間之安全距離如左: ┌────────┬─────────┐ │ 設施類別 │距 離│ ├────────┼─────────┤ │高 壓 設 備 │五公尺以上 │ ├────────┼─────────┤ │氧 氣 設 備 │十公尺以上 │ ├────────┼─────────┤ │用 火 設 備 │八公尺以上 │ ├────────┼─────────┤ │ │一公尺以上或外徑和│ │併 排 儲 槽 │之四分之一以上,從│ │ │其大者。 │ ├────────┼─────────┤ │消 防 泵 房 │十五公尺以上 │ ├────────┼─────────┤ │緊急庶斷操作室 │五公尺以上 │ ├────────┼─────────┤ │ 防 護 牆 │八公尺以上 │ └────────┴─────────┘ 二、地下儲氣槽外緣與地下線之距離應達到國家標準總號一二八六三液化石油氣一般規章規定儲存設備至第一種保護物之距離,但臨接道路側得減除該臨接道路之寬度。 三、加氣機與地界線及營業室之距離應在八公尺以上,其底座並應固定於泵島上及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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