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9條的規定,該法自公布日開始生效。根據行政院的命令,施行日期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此條款的參考資料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9條本身。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因本法修正公布後,尚有法規命令及相關執行配套待規劃,需要適當作業期間以利執行,爰於第二項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條文及一百十三年五月七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考量本法本次修正公布後,尚有相關執行配套待規劃,需要適當作業期間以利執行,爰修正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另鑑於法律案經總統公布後,其公布日期為一般民眾所周知,較立法院三讀日期易於查閱,爰將前次修正之立法院三讀日期調整為總統公布日期。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因本法修正公布後,尚有法規命令及相關執行配套待規劃,需要適當作業期間以利執行,爰於第二項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考量本法本次修正公布後,尚有相關執行配套待規劃,需要適當作業期間以利執行,爰修正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另鑑於法律案經總統公布後,其公布日期為一般民眾所周知,較立法院三讀日期易於查閱,爰將前次修正之立法院三讀日期調整為總統公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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