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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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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受理前條之申請案件後,除會勘或會簽案件應依行政程式法有關期間之規定者外,扣除假日及補正期間,應於十日內為準駁之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第7條,當主管機關受理前一條的申請案件後,除非需要進行會勘或會簽的案件,需要按照行政程式法中相關期限的規定,否則在扣除假日和補正期間後,主管機關應在十日內對申請案件進行核定。這意味著主管機關應在收到申請後的十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批准該申請。根據最新的相關法規,如果沒有會勘或會簽的情况,主管機關必須在十日內做出核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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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前條之申請案件後,除會勘或會簽案件應依行政程式法有關期間之規定者外,扣除假日及補正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