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申請人於申請時應提具申請書、計畫書及相關資料。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概況。 二、研究發展內容之說明。 三、風險與對策。 四、計畫執行說明。 五、申請貸款明細。 前條第二項之公司須於審議會決審前,檢具智慧財產評價服務機構之智慧財產評價證明文件併同財務審查資料送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第7條,申請人在申請時必須提供申請書、計畫書以及相關資料。計畫書應詳細記載以下事項: 一、公司概況:包括公司的基本情況、背景、組織架構等。 二、研究發展內容之說明:說明計劃中的研究與開發內容,包括目標、方法、時間、預期成果等。 三、風險與對策:評估計畫執行中可能遇到的風險,並提供應對策略和措施。 四、計畫執行說明:說明計畫的執行方式、時間表、負責人等。 五、申請貸款明細:列明所申請的貸款金額、用途、還款計劃等。 另外,根據第7條第2項的規定,公司在審議會決審前,還需要提供智慧財產評價證明文件和財務審查資料。 範例參考資料: - 《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 - 各該申請書、計畫書相關文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