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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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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於採認項目有效期間內,經本部或所屬機關追蹤查有下列重大缺失之一者,得廢止該採認: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或所屬機關查核追蹤。 二、對報名鑑定考試人員資格故意重大過失審查不實。 三、未依本部或所屬機關規定相關程序辦理能力鑑定考試,並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四、鑑定考試作業有不公平之情事,致有影響考試者權益之虞。 五、藉由鑑定考試謀取不正當利益,致有影響考試者權益之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第17條,申請單位在採認項目有效期間內,若違反以下重大缺失之一,可以廢止該採認: 1. 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濟部或所屬機關的查核追蹤。 2. 對報名鑑定考試人員資格故意或重大過失審查不實。 3. 未按照經濟部或所屬機關的規定辦理能力鑑定考試,且在通知限期改善後仍未改善。 4. 鑑定考試作業存在不公平情事,可能影響考試者的權益。 5. 利用鑑定考試謀取不正當利益,可能影響考試者的權益。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執行鑑定人事務的機關應依法規定辦理鑑定考試,包括報名程序、資格審查、考試內容、考試準則等,並確保考試過程公正公平,以保護考試者的權益。如果有機關在鑑定考試過程中存在不公平行為,如泄露考題、操縱考試結果等,可能導致考試者的權益受損,需要依法進行查核並作出相應的處理。

  • 名詞
  • 廢止名詞
  • 鑑定名詞
  • 故意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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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申請單位於採認項目有效期間內,經本部或所屬機關追蹤查核有下列重大缺失之一者,得廢止該採認: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