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單位於採認項目有效期間內,經本部或所屬機關追蹤查核有下列重大缺失之一者,得廢止該採認: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或所屬機關查核追蹤。 二、對報名鑑定考試人員資格故意或重大過失審查不實。 三、未依本部或所屬機關規定相關程序辦理能力鑑定考試,並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四、鑑定考試作業有不公平之情事,致有影響考試者權益之虞。 五、藉由鑑定考試謀取不正當利益,致有影響考試者權益之虞。
根據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第17條,申請單位在採認項目有效期間內,若違反以下重大缺失之一,可以廢止該採認: 1. 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濟部或所屬機關的查核追蹤。 2. 對報名鑑定考試人員資格故意或重大過失審查不實。 3. 未按照經濟部或所屬機關的規定辦理能力鑑定考試,且在通知限期改善後仍未改善。 4. 鑑定考試作業存在不公平情事,可能影響考試者的權益。 5. 利用鑑定考試謀取不正當利益,可能影響考試者的權益。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執行鑑定人事務的機關應依法規定辦理鑑定考試,包括報名程序、資格審查、考試內容、考試準則等,並確保考試過程公正公平,以保護考試者的權益。如果有機關在鑑定考試過程中存在不公平行為,如泄露考題、操縱考試結果等,可能導致考試者的權益受損,需要依法進行查核並作出相應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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