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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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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不定期對申請單位取得之採認項目實施追蹤查,申請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 2.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查核需改善之採認項目,並通知申請單位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不得申請展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了以下兩項內容: 1. 經濟部或其所屬機關有權不定期對已獲得採認的申請單位進行追蹤查核,且申請單位不能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2. 如果經濟部或其所屬機關查核後發現有需要改善的採認項目,並通知申請單位在限定期限內進行改善,但若申請單位未在限期內完成改善,則不能再申請展期。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是根據「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制定的。這個辦法於 2021 年 3 月 26 日通過,並於同年 4 月 1 日生效。此法是為了落實產業人力資源發展之需要,提升產業人才之技能和能力而制定的。根據該辦法第16條的目的,經濟部或其所屬機關將對已獲得產業人才能力採認的單位進行追蹤查核,以確保其產業人才的能力持續符合相應的要求和標準。在查核過程中,如果發現有需要改善的採認項目,申請單位將被要求在限期內進行改善。如果未能及時完成改善,則將無法再申請展期。這項法規旨在確保產業人才的能力持續發展,以推動產業的成長和競爭力的提升。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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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不定期對申請單位取得之採認項目實施追蹤查核,申請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本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