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了以下兩項內容: 1. 經濟部或其所屬機關有權不定期對已獲得採認的申請單位進行追蹤查核,且申請單位不能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2. 如果經濟部或其所屬機關查核後發現有需要改善的採認項目,並通知申請單位在限定期限內進行改善,但若申請單位未在限期內完成改善,則不能再申請展期。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是根據「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制定的。這個辦法於 2021 年 3 月 26 日通過,並於同年 4 月 1 日生效。此法是為了落實產業人力資源發展之需要,提升產業人才之技能和能力而制定的。根據該辦法第16條的目的,經濟部或其所屬機關將對已獲得產業人才能力採認的單位進行追蹤查核,以確保其產業人才的能力持續符合相應的要求和標準。在查核過程中,如果發現有需要改善的採認項目,申請單位將被要求在限期內進行改善。如果未能及時完成改善,則將無法再申請展期。這項法規旨在確保產業人才的能力持續發展,以推動產業的成長和競爭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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