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該條第1項,經濟部或其所屬機關所採認的民間能力鑑定項目,其有效期間為三年。這表示在經濟部或其所屬機關採認的項目中,對符合條件且通過能力鑑定的人,其能力鑑定結果將在三年內有效。 根據該條第2項,申請單位可以在採認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依規定申請展期。經審查通過的申請單位可以獲得三年的展期。這表示在能力鑑定有效期間屆滿前,申請單位有機會延長其有效期限。 根據該條第3項,已經被採認或展期的項目,應由經濟部或其所屬機關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進行公告。這表示經濟部或其所屬機關將公告已經被認可和延長有效期的項目,以便相關單位和個人得知該項目的鑑定有效期。 舉例來說,經濟部採認了一個名為「專業人力資源管理師」的能力鑑定項目,並將其有效期限設定為三年。如果一個人通過了該能力鑑定並取得證書,該證書將在接下來的三年內有效。如果在三年內,該人想要再延長證書的有效期間,可以在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展期,經審查通過後,可以再延長三年的有效期。該能力鑑定項目的採認和展期的相關資訊將由經濟部或其所屬機關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進行公告,讓社會各界知道該項目的有效期限和展期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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