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第14條,申請單位要符合以下要件才能向經濟部或所屬機關申請民間能力鑑定的採認: 1. 申請單位必須是國內依法登記的產業公協會、專業技術學會或依法許可設立的財團法人。 2. 申請單位的專業背景和能力鑑定項目必須具有關聯性。 3. 申請採認的項目必須與經濟部或所屬機關業管的產業具有關連性。 4. 申請採認的項目必須具有具體的證據,足以證明其辦理具有一定程度的品質和績效。 5. 在獲得該項目的採認後,能力鑑定的受試者取得企業方面的優先面試、聘用、加薪等優惠,且必須有企業採納的實績。 6. 申請採認項目的能力鑑定考試必須公開辦理,且申請單位的業務辦理必須能明確達到考訓分離的要求。 而申請採認項目需要經過經濟部或所屬機關進行書面審查、會議審查或實地審查,通過審查後才能取得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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