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申請單位向本部或所屬機關申請民間能力鑑定採認者,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國內依法登記之產業公協會、專業技術學會或依法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 二、申請單位之專業背景與能力鑑定項目具關連性。 三、申請採認項目與本部或所屬機關業管產業具關連性。 四、申請採認項目有具體事證足資證明其辦理具一定程度品質與績效。 五、申請採認項目之獲證者取得企業優先面試、聘用、加薪等企業採納有實績者。 六、申請採認項目之能力鑑定考試方式採公開辦理,且申請單位業務辦理可明確達成考訓分離者。
- 申請採認項目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審查通過者,始取得採認。審查方式包括書面審查、會議審查或實地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