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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人於取得能力鑑定證明後,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或將證明租借他人使用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廢止其能力鑑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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