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於取得能力鑑定證明後,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或將證明租借他人使用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廢止其能力鑑定證明。
根據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第13條,當申請人在取得能力鑑定證明後,若被宣告為受監護或需要輔助,或者將證明借給他人使用,經濟部或所屬機關有權廢止該能力鑑定證明。這意味著如果申請人的狀態發生變化,例如需要受監護或被宣告需要輔助,或者將證明借給他人使用,經濟部或所屬機關有權取消他們的能力鑑定證明。具體適用情況需參考相關法規和具體案例。有關該條的最新相關法規資料尚未提供,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和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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