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或所屬機關應撤銷其能力鑑定證明: 一、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鑑定考試。 二、偽造變造應考證件。 三、不具備應考資格。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