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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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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或所屬機關應撤銷其能力鑑定證明: 一、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鑑定考試。 二、偽造變造應考證件。 三、不具備應考資格。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第12條,申請人若有以下情形之一,經濟部或所屬機關應撤銷其能力鑑定證明: 1. 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鑑定考試。 2.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3. 不具備應考資格。 4.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資料來源: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 撤銷名詞
  • 鑑定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詐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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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或所屬機關應撤銷其能力鑑定證明: 一、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鑑定考試。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