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或所屬機關應撤銷其能力鑑定證明: 一、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鑑定考試。 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三、不具備應考資格。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根據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第12條,申請人若有以下情形之一,經濟部或所屬機關應撤銷其能力鑑定證明: 1. 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鑑定考試。 2.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3. 不具備應考資格。 4.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資料來源: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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