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了能力鑑定證明應該載明的項目。其中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鑑定項目、證明序號、發證機關、核發日期,以及其他經核發機關認定應記載的事項。另外,換發或補發之能力鑑定證明除了要載明上述事項外,還應加註換發或補發的字樣。 這個條款的參考資料是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並根據該辦法的第11條進行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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