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第10條,如果能力鑑定證明毀損或滅失,需要在原證明有效期內提交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以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經濟部或所屬機關申請補發。補發的能力鑑定證明的有效期限與原證明相同,並且補發作業時間自申請日起算不得超過兩個月。 參考資料: 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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