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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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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能力鑑定證明毀損或滅失者,應於原證明有效期限內,檢具下列申請文件向本部或所屬機關申請補發: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簡章、應考須知或應試說明另有規定之其他文件。
  2. 2.補發之能力鑑定證明有效期限與原證明相同。
  3. 3.前項補發作業時間,自申請日起算不得超過二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第10條,如果能力鑑定證明毀損或滅失,需要在原證明有效期內提交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以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經濟部或所屬機關申請補發。補發的能力鑑定證明的有效期限與原證明相同,並且補發作業時間自申請日起算不得超過兩個月。 參考資料: 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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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能力鑑定證明毀損或滅失者,應於原證明有效期限內,檢具下列申請文件向本部或所屬機關申請補發: 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