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能力鑑定證明毀損或滅失者,應於原證明有效期限內,檢具下列申請文件向本部或所屬機關申請補發: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簡章、應考須知或應試說明另有規定之其他文件。
  2. 補發之能力鑑定證明有效期限與原證明相同。
  3. 前項補發作業時間,自申請日起算不得超過二個月。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