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自辦能力鑑定
>
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能力
鑑定
證明毀損或滅失者,應於原證明有效期限內,檢具下列申請文件向本部或所屬機關申請補發: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簡章、應考須知或應試說明另有規定之其他文件。
補發之能力鑑定證明有效期限與原證明相同。
前項補發作業時間,自申請日起算不得超過二個月。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自辦能力鑑定 §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民間能力鑑定採認 §14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18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