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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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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之能力鑑定證明有效期者,其有效期限自發日起算不得超過五年。
  2. 2.前項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或所屬機關申請換發,換發之證明自原證明有效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有效期限與原證明相同: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原能力鑑定證明有效期間內接受與鑑定項目相關職類職業訓練,合計時數達二十四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 四、簡章、應考須知或應試說明另有規定之其他文件。
  3. 3.前項換發作業時間,自申請日起算不得超過二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第9條,能力鑑定證明的有效期限从核发日起算不得超过五年。在有效期限屆滿前的三個月內,申請人需要提交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在原能力鑑定證明有效期间内参加与鑑定項目相關職類職業訓練且累计时数达到二十四小时以上的證明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如簡章、應考須知或應試說明另有规定)。換發證明的作業時間不得超过二個月。这些规定可确保能力鑑定證明的有效性并及时更新。 Example: 例如,如果某人在2020年1月1日取得能力鑑定證明,其有效期限将持续至2025年1月1日。在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申请人需要提交換發所需的文件,例如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还要提供在有效期内参加的关于鑑定項目的職類職業訓練的证明文件等。如果所有文件齐全,那么新的證明文件将在原證明有效期限屆滿之次日开始生效,并将与原證明相同,即持续至2025年1月1日结束。整个換發的过程应在申请日之后的两个月内完成。

  • 鑑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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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本辦法之能力鑑定證明有效期者,其有效期限自核發日起算不得超過五年。前項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