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經能力鑑定合格者須在有效期限內檢附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以及簡章、應考須知或其他相關文件向經濟部或所屬機關申請核發能力鑑定證明。申請核發能力鑑定證明的作業時間自申請日起算,不得超過兩個月。 關於該條法規的相關範例是,舉例來說,一個人參加某項產業人才能力鑑定考試並通過考試後,他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或護照。此外,如果簡章、應考須知或應試說明書有要求附帶其他文件,他也需要一併提供這些文件。這些申請文件以及相關材料需要在有效期限內提交給經濟部或所屬機關。一旦申請提交後,經濟部或所屬機關需要在兩個月內完成能力鑑定證明的核發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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