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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能力鑑定合格者,除本部或所屬機關主動發給合格證明外,應於有效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或所屬機關申請發能力鑑定證明: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簡章、應考須知或應試說明另有規定之其他文件。
  2. 前項能力鑑定證明核發作業時間,自申請日起算不得超過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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