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經濟部及其所屬機關有權根據產業發展的需求,推動自辦能力鑑定及民間能力鑑定採認。為了推動這項業務,經濟部或所屬機關可以邀請產學研專家組成諮詢會議,以就產業人才能力鑑定相關事宜進行諮詢。 例如,經濟部可以根據這項規定,制定具體的產業人才能力鑑定標準,並推動相關的能力鑑定考試。該部門可以邀請產業界的專家參與鑑定標準的制定,以確保標準符合實際需求。在鑑定過程中,民間機構的能力鑑定結果也可以被採認,以提供更多元的選擇和認可。 參考資料: 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8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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