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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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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部或所屬機關為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相關業務,得委託法人團體、學校及其他機關(構)(以下簡稱受託單位)辦理產業人才能力鑑定推動及管理等相關事宜。
  2. 2.本部或所屬機關應就符合下列資格者遴選受託單位: 一、持有立案證書滿三年。 二、受託單位之專業應與該能力鑑定項目具關連性。 三、最近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四、執行政府計畫於最近三年內未有重大違約紀錄。 五、執行政府計畫未受有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之情事。 六、業務可明確達成考訓分離之規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經濟部或其所屬機關可以委託法人團體、學校和其他機構來推動和管理產業人才能力鑑定相關業務。遴選受託單位時,需要符合以下資格: 1. 持有立案證書滿三年。 2. 受託單位的專業應與相關的能力鑑定項目有關。 3. 最近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4. 執行政府計畫於最近三年內未有重大違約紀錄。 5. 執行政府計畫未受有停權處分,且停權期間尚未屆滿。 以下為相關參考資料: - 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最新修訂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舉例來說,如果某產業人才能力鑑定機構符合上述資格,並且在過去三年內沒有違約紀錄、沒有停權處分且未有稅捐未繳,經濟部可以委託該機構來執行相關的產業人才能力鑑定業務。

  • 鑑定名詞
  • 法人名詞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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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本部或所屬機關為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相關業務,得委託法人團體、學校及其他機關(構)(以下簡稱受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