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經濟部或其所屬機關可以委託法人團體、學校和其他機構來推動和管理產業人才能力鑑定相關業務。遴選受託單位時,需要符合以下資格: 1. 持有立案證書滿三年。 2. 受託單位的專業應與相關的能力鑑定項目有關。 3. 最近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4. 執行政府計畫於最近三年內未有重大違約紀錄。 5. 執行政府計畫未受有停權處分,且停權期間尚未屆滿。 以下為相關參考資料: - 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最新修訂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舉例來說,如果某產業人才能力鑑定機構符合上述資格,並且在過去三年內沒有違約紀錄、沒有停權處分且未有稅捐未繳,經濟部可以委託該機構來執行相關的產業人才能力鑑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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