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單位辦理鑑定業務取得之營業資訊及個人資料,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負保密義務或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存、處理、利用、管理與維護等事項,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根據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第4條,受託單位在辦理鑑定業務時,所取得的營業資訊及個人資料,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負保密義務或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並且在保存、處理、利用、管理與維護等事項上,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這意味著受託單位有責任確保鑑定業務所涉及的營業資訊及個人資料的安全性,並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處理這些資訊。受託單位應該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規定,以確保這些資訊的保存、處理、利用、管理和維護符合法律要求。 這條法規的範例可能是在辦理鑑定業務時,受託單位需要保存考生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身分證號碼、聯絡方式等。在保存這些資料時,受託單位應該確保這些資料不被洩漏或濫用,並且只在必要的範圍內使用這些資料。此外,受託單位也應該實施相關的資訊安全稽核作業,以確保這些資料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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