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第5條,受託單位可能會因以下情事之一而被終止委託的全部或一部分: 1. 因故意或過失,對於參加能力鑑定者的資格審查提供不實資料,經查證證實。 範例:受託單位在資格審查過程中,故意隱瞞參加者的相關背景資訊,以影響其資格審查結果,並且被查證出來。 2. 未依照該辦法及委託契約書的相關規定進行各項試務工作,經通知限期改善,但在期限屆滿後仍未完成改善。 範例:受託單位在舉辦能力鑑定考試時,未按照委託契約書中規定的程序與要求進行,且在經過通知限期改善後仍未達到要求的標準。 3. 辦理能力鑑定時收取標準以外的費用或不當利益,對參加考試者的權益可能有影響的情況。 範例:受託單位在辦理能力鑑定考試時,收取超出標準費用範圍的費用,或從其他渠道中獲取不當利益,從而可能影響參加考試者的權益。 4. 辦理能力鑑定考試時,提供不實或具有誤導性的廣告或揭示的情況。 範例:受託單位在宣傳能力鑑定考試時,提供虛假的宣傳廣告或資訊,使參加考試者對考試的性質、內容或標準產生誤解。 5. 為謀取不當利益,影響參加考試者的權益。 範例:受託單位在辦理能力鑑定考試的過程中,為了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利益,而採取以不公平方式處理參加考試者的行為,導致其權益受到影響。 6. 業務或財務出現困難,可能會影響參加考試者的權益。 範例:受託單位在業務或財務運作上遇到困難,可能導致無法保障參加考試者的權益。 7. 拒絕提供、提供不實或失效的資料,違反委託契約書應提供資料的規定。 範例:受託單位在被要求提供資料時,拒絕提供或提供了虛假或過期的資料,違反了與委託單位簽訂的契約書所要求的資料提供規定。 根據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第5條的第2款,如果委託被終止,受託單位自終止生效日起不得再核發能力鑑定證明。然而,在終止生效日之前已核發的證明,除非根據該辦法的第12條和第13條撤銷或廢止,其效力不會受到影響。 參考資料: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2021年2月23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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