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總部認定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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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運總部認定辦法第8條規定,如果在本辦法發布之前已經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核發的企業營運總部認證書或企業營運總部認定函,在有效期限內,可以視同依照本辦法核發的認定函。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是營運總部認定辦法本文。該法規的一個例子是,如果一家公司在本辦法發布之前已經取得了經濟部工業局核發的企業營運總部認證書,並且該認證書還在有效期限內,根據這條法規,這家公司在法律上可以被視為已經按照本辦法核發了認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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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