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68條: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即指該法規生效的日子。 2. 本辦法在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進行了修正,修正內容自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這意味著修正後的條文在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之後才開始適用。 3. 同樣地,本辦法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進行了修正,修正內容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這表示修正後的條文在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之後開始適用。 4. 最後一次修正發生在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十九日,除了第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一條的附表三之外,這些條文在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其餘條文則自修正法規發布日開始適用。這表示修正後的條文在一百十一年十月十九日之後開始適用,而例外條文則在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之後生效。 參考資料: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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