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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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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 2.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3. 3.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4. 4.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十九日修正條文,除第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一條附表三,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5. 5.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條文,除第二十九條有關身心調假部分自一百十四年十月十日施行外,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68條: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即指該法規生效的日子。 2. 本辦法在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進行了修正,修正內容自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這意味著修正後的條文在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之後才開始適用。 3. 同樣地,本辦法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進行了修正,修正內容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這表示修正後的條文在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之後開始適用。 4. 最後一次修正發生在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十九日,除了第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一條的附表三之外,這些條文在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其餘條文則自修正法規發布日開始適用。這表示修正後的條文在一百十一年十月十九日之後開始適用,而例外條文則在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之後生效。 參考資料: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 第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
  • 第二十九條條文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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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68 條規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七日施行。本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