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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十一章 附則

§ 67–683

67
技工、駕駛、工友及清潔工之工作時間、延長工時、請假、休假、退休及其他相關事項,如勞動基準法及工友工作規則已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67-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以後,依據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設作業單位進用之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人員之人事管理,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68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3.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4.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十九日修正條文,除第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一條附表三,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5.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條文,除第二十九條有關身心調假部分自一百十四年十月十日施行外,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