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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管理機構聘用人員分為十職等,以第十職等為最高等;約僱人員分為十八個薪級,以第十八級為最高級。
  2. 技工、駕駛、工友及清潔工分為十七個薪級,以第十七級為最高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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