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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聘(僱)用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盡忠職守,公正和藹,依法令規定執行職務。 二、應嚴守工作上之機密;離、退職後,亦同。 三、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構,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四、應謹慎勤勉誠實廉潔,不得有奢侈、放蕩、冶遊、賭博及其他有害聲譽之行為。 五、應切實執行職務,不得有畏難、規避、推諉、積壓之行為。 六、因公出差,不得有藉故遲延之行為。 七、因疾病或必要事故,不得請假。 八、不得利用職權收受餽贈或為自己、他人圖利。 九、應節省公帑,善盡保管公有財產責任,非因職務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支用公款,並不得損毀、變換或轉借他人使用。
  2.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視其情節予以適當處分,並責令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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