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參考資料,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5條共訂定了九項聘(僱)用人員應遵守的規定。其中包括職務盡忠守職、保守工作上之機密、禁止發表有關職務的談話、謹慎勤勉誠實廉潔、切實執行職務、不得規避或推諉職責、準時出差、非因疾病或必要事故不得請假、不得收受餽贈或圖利自己和他人、節省公帑、善盡財產保管責任等。違反上述規定的適當處分包括譴責處分、降薪處分、降資格處分等,並可能需要負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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