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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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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聘(僱)用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盡忠職守,公正和藹,依法令規定執行職務。 二、應嚴守工作上之機密;離、退職後,亦同。 三、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構,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四、應謹慎勤勉誠實廉潔,不得有奢侈、放蕩、冶遊、賭博及其他有害聲譽之行為。 五、應切實執行職務,不得有畏難、規避、推諉、積壓之行為。 六、因公出差,不得有藉故遲延之行為。 七、因疾病或必要事故,不得請假。 八、不得利用職權收受餽贈或為自己、他人圖利。 九、應節省公帑,善盡保管公有財產責任,非因職務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支用公款,並不得損毀、變換或轉借他人使用。
  2. 2.違反前項規定者,應視其情節予以適當處分,並責令賠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5條共訂定了九項聘(僱)用人員應遵守的規定。其中包括職務盡忠守職、保守工作上之機密、禁止發表有關職務的談話、謹慎勤勉誠實廉潔、切實執行職務、不得規避或推諉職責、準時出差、非因疾病或必要事故不得請假、不得收受餽贈或圖利自己和他人、節省公帑、善盡財產保管責任等。違反上述規定的適當處分包括譴責處分、降薪處分、降資格處分等,並可能需要負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 法令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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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聘(僱)用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盡忠職守,公正和藹,依法令規定執行職務。 二、應嚴守工作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