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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聘用人員包括執行長、副執行長、主任、高級專員、副主任、一等專員、組長、專員、會計員、一級組員、二級組員、三級組員、一級技術員、二級技術員、三級技術員、助理會計員及書記。
  2. 僱用人員包括約僱人員、技工、駕駛、工友及清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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