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3條,該法條規定了聘用人員和僱用人員的範圍。其中,聘用人員包括執行長、副執行長、主任、高級專員、副主任、一等專員、組長、專員、會計員、一級組員、二級組員、三級組員、一級技術員、二級技術員、三級技術員、助理會計員及書記。而僱用人員則包括約僱人員、技工、駕駛、工友及清潔工。 根據最新版本的參考資料,可以舉出以下例子: - 聘用人員中的執行長、副執行長、主任、高級專員等職位,須依照公務人員任用相關法規進行任用程序,並擔任管理職務。 - 聘用人員中的組長、專員、會計員等職位,可擔任相應的專業職務,負責該產業園區的相關事務。 - 僱用人員中的技工、駕駛、工友等職位,則負責執行具體的操作或勞力工作,如機械維修、運輸、建築工作等。 - 僱用人員中的清潔工,則負責園區內部或室外的清潔工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