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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人員分為聘用及僱用人員,其人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2. 管理機構人員由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及其所屬機關派兼者,其人事管理依公務人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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