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29條,該條規定了聘用或約僱人員在請假時應遵守的規定。以下將分別針對各項假別進行解釋: 1. 事假:因事必須親自處理時,聘用或約僱人員可請事假。每年合計請假日數不得超過七日,任職未滿一年者則按在職月數比例計算。如請假超過規定日數,則應按日扣除薪給。 2. 家庭照顧假:因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需親自照顧時,聘用或約僱人員可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請假日數將併入事假計算。 3. 病假:因疾病或安胎需治療或休養時,聘用或約僱人員可請病假。請假超過三日者需附上健保醫療機構證明書。每年合計病假不得超過二十八日,超過者可以事假抵銷。若因重大傷病經醫院證明非短期所能治癒,並經報本部核准,可延長病假、事假及休假,但延長期間與合計期限均有限制。 4. 生理假:女性聘用或約僱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困難時,每月可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者不併入病假計算,超過者則以事假抵銷。 5. 婚假:聘用或約僱人員自行結婚時,可請婚假十四日,並應提前十日通知管理機構。如有特殊事由經核准可延後給假者,則可在一年內請畢。 6. 產假:女性聘用或約僱人員因懷孕者,可請產前假八日,可分次申請但不得保留至分娩後。產後可請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可請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可請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可請流產假十四日。若已請過產前假者,可以申請部分娩假,但最多不超過十二日。產假和流產假均應一次請畢。 7. 陪產檢及陪產假:因陪伴配偶懷孕產檢、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時,可請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可分次申請。陪產檢需在配偶懷孕期間請畢,陪產需在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十五日(含例假日)內請畢。 8. 喪假:因父母、配偶死亡可請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可請喪假十日,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死亡可請喪假六日,曾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兄弟姊妹死亡可請喪假五日。喪假可分次申請,並應在死亡後百日內請畢。 9. 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 此外,第二項規定了事假、家庭照顧假、病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喪假可以時計,且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最後,第三項明確指出在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而申請其他假別時,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參考資料: - 經濟部內部規章:產業園區管理應符合經濟部內部規章相關規定,包括人事管理辦法。 - 勞動基準法:勞動基準法規範了勞工的基本權益和勞動條件,包括各種假期的限制和辦理程序。 - 勞工請假規則:勞工請假規則詳細規定了勞工根據勞動基準法享有的各種假別和請假程序。 - 工會法:工會法規範了工會組織和活動,包括工會在勞資爭議中的角色和權益。 - 行政罰法:行政罰法規定了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方式和程序。 - 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規定了行政機關的程序和當事人的權益保障。 - 其他相關國內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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