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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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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聘用或約僱人員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為調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三日。請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之日數,均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日扣除薪給。 二、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女性聘用或約僱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因重大傷病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給之病假、事假、休假及補休均請畢後,經報本部或其所屬機關長官核准得請延長病假,其期間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單位主管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十二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因陪伴配偶懷孕產檢、或因配偶分娩者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除陪產檢於配偶懷孕期間請假外,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或流產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含例假日)期間內為之,並得分次申請。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死亡者,給喪假六日;曾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兄弟姊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聘用或約僱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得分次申請,並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七、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
  2. 2.前項第一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於二月以後到職、復職或再任者,按到職、復職或再任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之,尾數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留職停薪後回職薪者,視為年資銜接,其事假接續核給。
  3. 3.聘用或約僱人員應先請畢依規定核給之休假及補休後,始得依第一項第一款後段規定,請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其給假應由單位主管綜合考量其請假事由之急迫性、必要性及全年上班日數之合理性後,審慎決定。但併入事假日數計算之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不適用之。
  4. 4.第一項所定事假、家庭照顧假、身心調適假、病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喪假,得以時計;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5. 5.聘用或約僱人員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身心調適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單位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其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29條,該條規定了聘用或約僱人員在請假時應遵守的規定。以下將分別針對各項假別進行解釋: 1. 事假:因事必須親自處理時,聘用或約僱人員可請事假。每年合計請假日數不得超過七日,任職未滿一年者則按在職月數比例計算。如請假超過規定日數,則應按日扣除薪給。 2. 家庭照顧假:因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需親自照顧時,聘用或約僱人員可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請假日數將併入事假計算。 3. 病假:因疾病或安胎需治療或休養時,聘用或約僱人員可請病假。請假超過三日者需附上健保醫療機構證明書。每年合計病假不得超過二十八日,超過者可以事假抵銷。若因重大傷病經醫院證明非短期所能治癒,並經報本部核准,可延長病假、事假及休假,但延長期間與合計期限均有限制。 4. 生理假:女性聘用或約僱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困難時,每月可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者不併入病假計算,超過者則以事假抵銷。 5. 婚假:聘用或約僱人員自行結婚時,可請婚假十四日,並應提前十日通知管理機構。如有特殊事由經核准可延後給假者,則可在一年內請畢。 6. 產假:女性聘用或約僱人員因懷孕者,可請產前假八日,可分次申請但不得保留至分娩後。產後可請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可請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可請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可請流產假十四日。若已請過產前假者,可以申請部分娩假,但最多不超過十二日。產假和流產假均應一次請畢。 7. 陪產檢及陪產假:因陪伴配偶懷孕產檢、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時,可請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可分次申請。陪產檢需在配偶懷孕期間請畢,陪產需在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十五日(含例假日)內請畢。 8. 喪假:因父母、配偶死亡可請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可請喪假十日,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死亡可請喪假六日,曾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兄弟姊妹死亡可請喪假五日。喪假可分次申請,並應在死亡後百日內請畢。 9. 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 此外,第二項規定了事假、家庭照顧假、病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喪假可以時計,且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最後,第三項明確指出在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而申請其他假別時,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參考資料: - 經濟部內部規章:產業園區管理應符合經濟部內部規章相關規定,包括人事管理辦法。 - 勞動基準法:勞動基準法規範了勞工的基本權益和勞動條件,包括各種假期的限制和辦理程序。 - 勞工請假規則:勞工請假規則詳細規定了勞工根據勞動基準法享有的各種假別和請假程序。 - 工會法:工會法規範了工會組織和活動,包括工會在勞資爭議中的角色和權益。 - 行政罰法:行政罰法規定了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方式和程序。 - 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規定了行政機關的程序和當事人的權益保障。 - 其他相關國內法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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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29 條規定:「聘用或約僱人員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