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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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危險物品,其範圍如下: 一、氧化性固體。 二、易燃固體。 三、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四、易燃液體。 五、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六、氧化性液體。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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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第2條規定,危險物品的範圍包括以下七個類別:氧化性固體、易燃固體、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易燃液體、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氧化性液體,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物質。 參考資料: - 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30056)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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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