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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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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危險物品,其範圍如下: 一、氧化性固體。 二、易燃固體。 三、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四、易燃液體。 五、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六、氧化性液體。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第2條規定,危險物品的範圍包括以下七個類別:氧化性固體、易燃固體、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易燃液體、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氧化性液體,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物質。 參考資料: - 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30056)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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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危險物品,其範圍如下: 一、氧化性固體。 二、易燃固體。 三、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