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依本辦法擬訂之棧埠作業時間、相關港勤與棧埠作業規定、船席與錨地指定調配規定、管理維護作業規定、危險物品裝卸作業規定及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中央主管機關得逕行訂定或修正之。
針對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59條,該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逕行訂定或修正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擬訂的棧埠作業時間、相關港勤與棧埠作業規定、船席與錨地指定調配規定、管理維護作業規定、危險物品裝卸作業規定及災害防救業務計畫。這表示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制定或修改上述規章內容,以便確保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的運營順利,並確保海港運作的安全性和效率。具體適用範例尚未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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