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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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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經營管理產業園區內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準用第二十一條至第五十四條有關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58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經營管理產業園區內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時,適用該辦法第21條至第54條的相關規定。 根據這項規定,當中央主管機關在產業園區內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時,必須遵守該辦法第21條至第54條的相關規定。具體而言,這些規定可能包括港口規劃、興建、營運、管理、收費等方面的規定。 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對於第58條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所以無法舉出與此條款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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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58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經營管理產業園區內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準用第二十一條至第五十四條有關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