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經營管理產業園區內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準用第二十一條至第五十四條有關規定。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58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經營管理產業園區內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時,適用該辦法第21條至第54條的相關規定。 根據這項規定,當中央主管機關在產業園區內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時,必須遵守該辦法第21條至第54條的相關規定。具體而言,這些規定可能包括港口規劃、興建、營運、管理、收費等方面的規定。 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對於第58條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所以無法舉出與此條款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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