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泊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船舶之事業廢棄物,應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自行或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之。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36條是指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停泊的船舶所產生的事業廢棄物應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自行或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進行清除和處理。這個條文強調了船舶所有人的責任,他們有義務確保船舶所產生的廢棄物得到有效處理。舉例來說,如果一艘停泊在工業專用港的船舶產生了廢棄物,該船舶的所有人或代理人應該主動清除和處理這些廢棄物,如果他們沒有進行清除和處理,可以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來處理。該條文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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