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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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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進行工程施工或下列作業,應先經公民營事業同意,並不得有妨害相關設施之行為: 一、船舶舉行下水典禮、試車或校對航儀。 二、船舶進出船塢。 三、從事燒焊或熔接。 四、下水操練救生。 五、舉行各種演習或儀式。 六、其他相關作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35 條的規定,進行工程施工或下列作業之前,必須先經公民營事業同意,並且不能有妨害相關設施的行為。這些作業包括船舶舉行下水典禮、試車或校對航儀、船舶進出船塢、燒焊或熔接、下水操練救生、舉行各種演習或儀式以及其他相關作業。 根據內政部所公布的《工業專用港區規劃經營要點》,工業專用港區是經內政部核准並專為工業業者提供裝卸及周轉等相關設施的港口區域。根據相關資料,工業專用碼頭是工業專用港區的一個部分,主要用於船舶的停泊、作業及裝卸貨物等業務。 例如,在《工業專用港區規劃經營要點》中提到,進行燒焊或熔接等作業時,應先經公民營事業同意,並且要注意防火安全,以免對相關設施造成損害。此外,在公民營事業同意下,船舶可以進行下水典禮、試車或校對航儀,以及進出船塢等作業。 以上是根據我們所查閱的相關資料進行的解釋。請注意,這些資料可能根據時間而有所改變,建議您參考最新版本的法規以獲得準確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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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35 條規定:「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進行工程施工或下列作業,應先經公民營事業同意,並不得有妨害相關設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