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事業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發現有妨害安全或污染情事時,應予以制止或報請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根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34條的規定,當公民營事業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發現有妨害安全或污染的情事時,應該立即制止該情事的發生,或是報請相關主管機關進行處理。 舉例來說,假設在一個工業專用碼頭的區域內,有一家營運化學廠的公民營事業發現有漏油的情況,根據這項法條,該公民營事業應立即制止漏油的情況,或是報請相關主管機關進行處理,以保障碼頭區域的安全與環境品質。 參考資料: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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