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航船舶之留船人員,由公民營事業報請航政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予以核定,航政主管機關並得隨時派員抽查。
根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33 條,停航船舶的留船人員需要公民營事業先向航政主管機關報請核定,航政主管機關也有權隨時派員進行抽查。 根據參考資料中提到的交通部高雄港務局的函文,註明了航政主管機關對於停航船舶留船人員核定的實際需要,同時也提到航政主管機關可以派員進行抽查。這個例子符合了該法條的要求,公民營事業需要向航政主管機關報請核定,航政主管機關也有權進行抽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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