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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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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航船舶之留船人員,由公民營事業報請航政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予以核定,航政主管機關並得隨時派員抽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33 條,停航船舶的留船人員需要公民營事業先向航政主管機關報請核定,航政主管機關也有權隨時派員進行抽查。 根據參考資料中提到的交通部高雄港務局的函文,註明了航政主管機關對於停航船舶留船人員核定的實際需要,同時也提到航政主管機關可以派員進行抽查。這個例子符合了該法條的要求,公民營事業需要向航政主管機關報請核定,航政主管機關也有權進行抽查。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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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33 條規定:「停航船舶之留船人員,由公民營事業報請航政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予以核定,航政主管機關並得隨時派員抽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