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32條,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的作業船和交通船應該停泊在公民營事業指定的區域,如果不按照指定停泊,公民營事業可以移泊船舶,移泊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承擔。公務船舶所需的停泊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和相關機關協商後指定。 根據資料中的權責分工,原告在高雄港區域內敷設的浮筒和輸油管線被認定為商港設施,並且需要支付碼頭通過費。被告則辯稱原告的浮筒和輸油管線並非商港設施,不需要支付碼頭通過費。然而,在這個問題中並未提及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因此無法提供相關資料進一步釐清是否這些條款適用於該案件或原告的浮筒和輸油管線是否屬於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因此,就第32條進行釋義無法提供具體的回答。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