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於裝卸作業中,因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貨物所有人或其委託人之事故停止作業超過四小時,或裝卸完畢四小時內未離船席或出港,或因加油、加水、調動船員、避難、小修或其他相關原因消失後超過四小時尚未出港,致影響船席調配時,公民營事業得通知移泊;拒絕移泊時,由公民營事業逕予移泊,其移泊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負擔。
根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31條,當船舶在裝卸作業中發生停止作業超過四小時、裝卸完畢四小時內未離船席或出港,或因其他相關原因超過四小時尚未出港時,公民營事業有權通知船舶移泊。如果船舶拒絕移泊,則公民營事業有權自行進行移泊,並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承擔相關移泊費用。 舉例來說,如果一艘船在進行裝卸作業時發生故障停止作業超過四小時,裝卸完畢後未離開船席或出港,或因其他相關原因超過四小時仍然停留在碼頭上,則公民營事業可以通知船舶移泊到其他位置。如果船舶拒絕移泊,那麼公民營事業有權自行進行移泊操作,並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負擔相關的移泊費用。 參考資料: 1.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來源:行政院公報。 2.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相關法規解讀。來源:水利署國際港埠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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