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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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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於裝卸作業中,因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貨物所有人或其委託人之事故停止作業超過四小時,或裝卸完畢四小時內未離船席或出港,或因加油、加水、調動船員、避難、小修或其他相關原因消失後超過四小時尚未出港,致影響船席調配時,公民營事業得通知移泊;拒絕移泊時,由公民營事業逕予移泊,其移泊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31條,當船舶在裝卸作業中發生停止作業超過四小時、裝卸完畢四小時內未離船席或出港,或因其他相關原因超過四小時尚未出港時,公民營事業有權通知船舶移泊。如果船舶拒絕移泊,則公民營事業有權自行進行移泊,並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承擔相關移泊費用。 舉例來說,如果一艘船在進行裝卸作業時發生故障停止作業超過四小時,裝卸完畢後未離開船席或出港,或因其他相關原因超過四小時仍然停留在碼頭上,則公民營事業可以通知船舶移泊到其他位置。如果船舶拒絕移泊,那麼公民營事業有權自行進行移泊操作,並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負擔相關的移泊費用。 參考資料: 1.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來源:行政院公報。 2.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相關法規解讀。來源:水利署國際港埠管理處。

  • 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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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31 條規定:「船舶於裝卸作業中,因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貨物所有人或其委託人之事故停止作業超過四小時,或裝卸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