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30條,以下是對該條款的逐條釋義: 1. 根據第30條第1項,如果公民營事業有正當理由需要調整船席,則可以適時通知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移泊。如果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拒絕移泊,公民營事業有權直接進行移泊,而相關的移泊費用將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承擔。 舉例來說,如果在工業專用港區內進行規劃和營運時,公民營事業需要進行船席的調整,例如更改船舶停泊的位置或區域,他們可以通知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進行移泊。如果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拒絕移泊,公民營事業則有權進行移泊並要求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支付相關的移泊費用。 2. 根據第30條第2項,如果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需要自行移泊船舶,則應先向公民營事業提出申請,並經得到同意後方能進行移泊。 舉例來說,如果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希望自行移泊船舶到工業專用港區內的另一個位置,他們應該先向公民營事業提出申請。在獲得公民營事業的同意後,他們才能進行移泊。這樣做是為了確保船舶的移泊行為符合工業專用港區的規劃和營運管理需求。 參考資料: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30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50014&FLNO=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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