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29 條的規定: 1. 船舶需要停泊時應按照公民營事業指定的船席或錨地進行停泊。 參考資料:根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工業專用港是指提供工業專用之船席、停泊設施、貨物裝卸設施及其他必要設施之海洋設施。同時參考實際案例可發現,根據公開資訊,某工業專用港的船席和錨地都有明確的使用者指定,每艘船舶都必須依照指定的船席或錨地進行停泊。 2. 船席及錨地的指定和調配規定應由公民營事業制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協調相關單位核定後實施。 參考資料:根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公民營事業為負責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營運者,其權益受到法律保護。同時參考實際案例可發現,某工業專用港的船席和錨地使用分配是由工業專用港的營運者根據碼頭與船舶需求制定和調配的,並需要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定。 根據上述法條之逐條解釋,我們可以得出船舶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停泊時必須按照公民營事業指定的船席或錨地進行,而船席和錨地的指定和調配則由公民營事業制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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